稅收政策允許加計扣除與加計抵減要記牢!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多,其中優惠力度較大的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和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是大家比較關注的,那么,有哪些加計扣除和加計抵減政策呢?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一、研發費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01
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第一條,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02
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03
非制造業企業和非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將財稅〔2018〕99號文件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第二條規定,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業在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時,四季度研發費用可由企業自行選擇按實際發生數計算,或者按全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22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因此,非制造業企業和非科技型中小企業2022年發生的研發費,2022年一至三季度按75%加計扣除,四季度按100%加計扣除。
二、高新技術企業購置新設備、器具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第一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項政策。企業選擇適用該項政策當年不足扣除的,可結轉至以后年度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購置設備、器具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和 100%加計扣除政策操作指南》規定,固定資產購置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三、企業投入基礎研究支出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2號)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出資基礎研究應簽訂相關協議或合同,協議或合同中需明確資金用于基礎研究領域。
企業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單位應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包括企業出資協議、出資合同、相關票據等,出資協議、出資合同和出資票據應包含出資方、接收方、出資用途(注明用于基礎研究)、出資金額等信息。
四、企業安置的殘疾人員工資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五、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增值稅政策

01
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增值稅的最初政策: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02
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增值稅的后續政策: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03
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增值稅2022年延期一年的政策: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發改財金〔2022〕271號)
延續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2022 年對生產、生活性 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繼續分別按 10%和 15%加計抵 減應納稅額。
04
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的會計規定:

財政部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