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票能否視同貨票抵扣?
問:某電器廠作為一般納稅人,在購料時收到對方代墊的鐵路運費。單據名稱為鐵路局包裹票,該廠認為其為鐵路貨票的一種,并且內容完整,其運費部分應作為進項稅金抵扣。而國稅局認為不是貨票,不能抵扣。請問包裹票能否視同貨票抵扣?
答:根據1995年6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的解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是指國營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貨票。”這里的貨票應該是處于稅務部門監控之下的貨票,而不是一種報銷憑證或結算單據。由于運費單據涉及進項稅金的抵扣,省國稅部門須以列舉方式向國稅總局報批準予抵扣的單據種類,而包裹票并不在其列。在實際操作中,包裹票往往視作郵遞單據處理。因此,該廠取得的包裹票當地國稅局不予抵扣是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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