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核算不健全的企業應如何征收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38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
(二)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開支不能準確核算的。
(三)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四)收入與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五)帳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未按規定保存有關帳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六)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
(二)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開支不能準確核算的。
(三)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四)收入與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五)帳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未按規定保存有關帳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六)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上一篇:如何定性為新辦企業
下一篇:福利彩票的發行收入是否計征所得稅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