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后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后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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