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成本、費用、稅金、損失準予扣除
準予扣除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依據:國稅發[2000]84號、京國稅[2000]146號
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
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
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依據:國稅發[2000]84號、京國稅[2000]146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依據:國稅發[2000]84號、京國稅[2000]146號
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
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
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依據:國稅發[2000]84號、京國稅[2000]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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