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固定資產改造支出問題
對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內平均攤銷。同時,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必須符合三十一條所規定的三項條件之一,即:(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年以上;(二)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三)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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