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經營性借款費用的扣除
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
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依據:國稅發[2000]84號、京國稅[2000]146號
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依據:國稅發[2000]84號、京國稅[2000]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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