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技術開發的涉稅處理!
近期有會員企業咨詢為其他企業提供技術開發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是否需要備案?能否享受項目所得500萬元以下免征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能否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我們來一一進行分析。
一、增值稅
(一)技術開發的范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六)項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后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六)項規定,現代服務中的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其中研發服務,也稱技術開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技術開發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二)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是否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六)項第2點“備案程序”明確,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統稱納稅人)適用增值稅減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提供技術開發享受免增值稅優惠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后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二、企業所得稅
(一)提供技術開發能否享受項目所得500萬以下免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是技術轉讓所得享受500萬元以下免征所得稅和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因此,提供技術開發不能享受該項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提供技術開發能否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第1款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提供技術開發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三、印花稅
《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的稅目包括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證券交易。其中,技術合同的稅率為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萬分之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附件1《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填表說明規定,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因此,技術開發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簽訂合同的雙方需要按合同價款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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