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企業向保險公司繳納的與取得應稅所得有關的財產保險等各種保險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在稅前扣除。
依據:國稅發[1994]250號、京國稅[1994]068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企業向保險公司繳納的與取得應稅所得有關的財產保險等各種保險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在稅前扣除。
依據:國稅發[1994]250號、京國稅[1994]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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