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經濟補償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根據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依據:財稅字[1997]22號、京國稅[1997]095號
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的界定,主管國稅同應按照北京市勞動局制定的有關政策審核,符合規定的,允許稅前扣除。
依據:京國稅[1997]095號
依據:財稅字[1997]22號、京國稅[1997]095號
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的界定,主管國稅同應按照北京市勞動局制定的有關政策審核,符合規定的,允許稅前扣除。
依據:京國稅[1997]0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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