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各類價外基金的扣除及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收取和繳納的價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收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項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
依據:財稅字[1997]22號、京國稅[1997]095號
依據:財稅字[1997]22號、京國稅[1997]0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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