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收入的征免規定
凡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向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基金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會管理的通知》(銀發[1995]97號)等有關法規的規定,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的非營利性基金會,包括推進科學研究的、文化教育事業的、社會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業等基金會,對這些基金會在金融機構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暫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對其購買股票、債券(國庫券除外)等有價證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應并入應納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未按照《基金會管理辦法》批準成立、進行管理的其他各種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通知。
依據:國稅發[1999]24號、京國稅[1999]051號
未按照《基金會管理辦法》批準成立、進行管理的其他各種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通知。
依據:國稅發[1999]24號、京國稅[1999]0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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