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電貼費的征免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收取的供配電貼費,凡納入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凡未納入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專戶,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應并入企業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收取的供配電貼費必須按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二)支出由財政部門按預算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計劃統籌安排,從財政專戶中撥付,實行收支兩條線,不能坐收坐支。
依據:國稅函[1998]112號、京國稅二[1998]291號
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收取的供配電貼費必須按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二)支出由財政部門按預算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計劃統籌安排,從財政專戶中撥付,實行收支兩條線,不能坐收坐支。
依據:國稅函[1998]112號、京國稅二[1998]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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