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支出的概念及范圍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各項勞動保護支出;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獨生子女補貼;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按國家規定提取并發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依據:國稅發[2000]84號、京國稅[2000]146號
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各項勞動保護支出;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獨生子女補貼;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按國家規定提取并發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依據:國稅發[2000]84號、京國稅[2000]146號
下一篇:房租補貼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