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異地被核定個稅的賬務處理!能否稅前扣除
實務中,很多建筑企業異地施工時,被工程作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了個人所得稅,遇到這種情形,如何處理呢?
01如何賬務處理?
財政部會計司在2021年6月份 《減免增值稅等21個涉稅會計處理問題》中的問題7中給過回復,詳見如下:
問題7:您好!我想咨詢下建安行業跨區域預繳個稅時,如果選擇按照一定征收率(0.4%)核定征收個稅,該預繳的個稅后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等相關規定,您所提及的核定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應當借記相關成本費用,貸記“應交稅費”科目?!?/p>
02企業所得稅前能否稅前扣除?
這個問題可能會有不同觀點,之前也拜讀過很多專家老師的文章,如“小陳稅務”便認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能稅前扣除的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而核定征收部分的個人所得稅屬于“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但地方稅務機關的答復,大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實務中還是建議進一步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扣除問題。
03重復納稅如何避免?
由于核定的個稅在機構地一般不被認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舊會要求企業全員全額申報個稅,導致重復納稅,所以,充分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至關重要。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二、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偝邪髽I、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兩地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p>
依據上述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盡量將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在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并與稅務機關充分溝通,避免異地被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作者:劉老師(正保財稅咨詢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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