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鐵礦應向哪里進行所得稅申報
某單位是一戶新辦的從事鐵礦開采的法人出資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2002年9月15日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注冊。2002年10月10日持有關證件,分別在當地國稅局、地稅局辦理了稅務登記。去年12月初國稅所管理人員通知該單位進行了一季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辦稅人員很不理解。地方企業所得稅不都歸地稅局管理嗎,是不是有新規定?該單位應向哪里進行所得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第二條的有關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但下列辦理開設(開業)登記的企業仍由地稅局負責征收管理。(一)兩個以上企業合并設立一個新的企業,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為地稅局征收管理的;(二)因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但原企業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三)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辦理設立登記,但原事業單位由地稅局負責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針對此單位所反映的情況,該單位向國稅所進行所得稅申報是正確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第二條的有關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但下列辦理開設(開業)登記的企業仍由地稅局負責征收管理。(一)兩個以上企業合并設立一個新的企業,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為地稅局征收管理的;(二)因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但原企業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三)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辦理設立登記,但原事業單位由地稅局負責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針對此單位所反映的情況,該單位向國稅所進行所得稅申報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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