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企業傭金不能全額稅前扣除
某保險企業支出了一筆10萬元的營銷員傭金,這筆支出能否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文件。文件規定,保險企業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全額保費收入計入應稅保費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保險企業支出的傭金不得直接沖減保費收入,保險企業的傭金支出,在不超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營銷業務保費收入總額的5%部分,從保單簽發之日的5年內,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對退保收入的傭金支出部分,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文件。文件規定,保險企業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全額保費收入計入應稅保費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保險企業支出的傭金不得直接沖減保費收入,保險企業的傭金支出,在不超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營銷業務保費收入總額的5%部分,從保單簽發之日的5年內,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對退保收入的傭金支出部分,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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