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取得集團公司統一向銀行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
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使用企業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
依據:國稅函[2002]837號、京國稅函[2002]600號
依據:國稅函[2002]837號、京國稅函[2002]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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