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向市勞動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在稅前予以扣除。
依據:京稅二[1994]516號
從1994年起,調整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費的比例:國有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9%;外商投資企業按17%;就業勞動服務企業按19%;集體、聯社企業按27%。職工個人繳納5%;臨時工5%.
依據:京政發[1994]29號、京稅二[1994]516號
企業按照北京市人大、市人民政府、中央各有關部、委、辦、局、總公司文件規定的比例或標準,向政府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繳納的養老保險、待業(失業)保險、醫療保健等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險費用(或基金),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依據:京國稅[1994]068號
依據:京稅二[1994]516號
從1994年起,調整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費的比例:國有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9%;外商投資企業按17%;就業勞動服務企業按19%;集體、聯社企業按27%。職工個人繳納5%;臨時工5%.
依據:京政發[1994]29號、京稅二[1994]516號
企業按照北京市人大、市人民政府、中央各有關部、委、辦、局、總公司文件規定的比例或標準,向政府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繳納的養老保險、待業(失業)保險、醫療保健等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險費用(或基金),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依據:京國稅[1994]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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