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款利息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向其他企業借款支付利息國家有何規定?若年底未付,計算所得稅是否不能扣除?若付出利息,是否要代扣利息收入所得稅?
答:企業向其他企業借款的動因、使用、付息辦法等比較復雜,其利息的所得稅的處理也要視不同情況處理:
1、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即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或組織)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準予稅前扣除。這是一條原則性規定。因此符合規定額度已計提應付利息而年底尚未實際支付的利息,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2.根據國稅發[2000]84號文規定,納稅人(企業)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利息),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利息),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3.如果納稅人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4.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5.納稅人從關聯方(關聯企業)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6.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費用在稅前扣除。
企業支付其他企業的借款利息不代扣代繳所得稅;只有支付給個人的借款利息,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企業向其他企業借款的動因、使用、付息辦法等比較復雜,其利息的所得稅的處理也要視不同情況處理:
1、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即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或組織)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準予稅前扣除。這是一條原則性規定。因此符合規定額度已計提應付利息而年底尚未實際支付的利息,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2.根據國稅發[2000]84號文規定,納稅人(企業)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利息),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利息),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3.如果納稅人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4.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5.納稅人從關聯方(關聯企業)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6.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費用在稅前扣除。
企業支付其他企業的借款利息不代扣代繳所得稅;只有支付給個人的借款利息,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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