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你逼_一级毛片在线观看免费_91欧美激情一区二区三区成人_日本中文字幕电影在线观看_久久久精品99_九九热精

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惠

安卓版本:8.8.0 蘋果版本:8.8.0

開發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限定標準的稅前扣除項目

來源: 編輯: 2006/02/06 00:00:00 字體:

  一、計稅工資

  (一)計稅工資的范圍

  1.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摘自《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2.企業的一切工資性支出,包括企業列入管理費的各項補助等,在確定計稅工資和掛鉤工資時,應全部計入工資總額。

  (摘自財稅字(1995)81號)

  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1)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3)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4)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5)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6)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7)獨生子女補貼;

  (8)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9)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摘自國稅發[2000]84號)

  4.企業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計入管理費用,在年終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計稅工資予以納稅調整。

  (摘自國稅發[1996]152號)

  (二)不同性質企業工資的列支方法

  1.經濟效益掛鉤企業

  (1)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按國家規定提取并發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摘自國稅發[2000]84號)

  (2)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發放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摘自國函[1994]48號)

  (3)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摘自國稅發[1998]86號、京國稅[1998]146號)

  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工效掛鉤企業稅前扣除工資的審批。(摘自國稅發[2004]82號,京國稅發[2004]334號)

  (4)企業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后,原則上應實行計稅工資辦法。但根據我市目前實際情況及企業性質的不同,分別按以下原則進行稅前扣除:

  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后,按財政、勞動部門批準確定的工資辦法計算稅前扣除。

  原集體企業改組改制后申請實行“工效掛鉤”辦法且達到規定條件的,經市地稅局商勞動部門批準后實行。

  (5)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職工下崗分流后,其工資總額按以下原則核定:

  企業職工下崗進入再就業中心后,鑒于其工資已由勞動、財政、企業分別負擔,因此,企業應按上年實提人均掛鉤工資總額乘以進入再就業中心的職工人數相應核減工資總額基數。

  按照北京市勞動局、財政局、國資局、地稅局京勞資發[1998]6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因產業結構調整或發展多種經營分流富余人員而減少職工的企業,按當年實提人均掛鉤工資的50%乘以實際減少人數核減工資總額基數。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分流人員被重新安置或進入新的企事業單位,按新到單位稅前扣除工資辦法執行。

  凡原實行工效掛鉤工資辦法的企業,根據國家關于企業改革的要求進行改組改造后,由于企業的隸屬關系、領導體制或企業管理機制改革的需要,不再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實際發生的工資支出額準予扣除。

  (摘自國稅函[1999]294號)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行工效掛鉤工資辦法的企業改組改造后工資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294號)規定,凡原實行工效掛鉤工資辦法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企業改革的要求進行改組、改造或資產重組后,由于企業的隸屬關系、領導體制或企業管理機制改革的需要,不再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報經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后,其實際發放的工資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時準予扣除。

  (摘自京國稅發[2001]124號)

  2.飲食服務企業

  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摘自國函[1994]48號)

  3.實行計稅工資標準的企業

  未實行上述辦法的企業,實行計稅工資辦法。其發放工資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的,按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摘自國函[1994]48號)

  5.事業單位工資所得稅前扣除規定

  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進行扣除。

  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應按照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進行扣除。

  凡不符合規定的工資列支,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摘自財稅字[1998]018號、京國稅二[1998]156號)

  6.軟件開發企業工資的扣除規定

  (1)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自1999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

  (摘自財稅字[1999]273號)

  (2)前款所指軟件開發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省級科學技術部門審核批準的文件、證明;

  2自行研制開發為滿足一定的用戶需要而制作用于銷售的軟件,軟件產品的形式是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和光盤等);

  3以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為主營業務,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

  4年銷售自產軟件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

  5年軟件技術轉讓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須經技術市場合同登記);

  6年用于軟件技術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總收入的5%以上。

  (摘自國稅發[2000]24號、京國稅[2000]058號)

  (3)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摘自國發[2000]18號)

  (三)計稅工資標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的通知》(財稅字[1996]43號)所規定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限額由550元調整為800 元。具體扣除標準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不同行業情況,在上述限額內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個別地區(省級)確需高于該限額的,應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定。

  本通知下發前,經財政部審定已實施上浮20%的地區,執行本通知規定以后,是否可在本通知規定的計稅工資人均扣除限額的基礎上再上浮20%,由各地省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摘自財稅字[1999]258號)

  (2)從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稅前扣除限額調整到每人每月960元,即全年每人計稅工資限額11520元。

  (摘自京國稅[2000]042號)

  (四)計稅工資人員基數

  1.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1)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2)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摘自國稅發[2000]84號)

  2.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并考慮到目前企業改革、減員增效的實際情況,企業在列支工資時,下列人員不得列入計稅工資人員基數:

  (1)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原企業職工;

  (2)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生活費的人員;

  (3)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等列支工資的職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字[1999]258號)

  二、工會經費、福利費、教育經費

  (一)提取比例

  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點五計算扣除。

  (摘自《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計稅工資總額的2%,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摘自京國稅所[2000]516號)

  (二)工會經費扣除憑證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票據樣式見附件)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摘自國稅函〔2000〕678號)

  (三)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工會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

  對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沒有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而計提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稅收有關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予以調整,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制、印制的收據,并按工會系統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監督。各工會所需收據應到有組織、經費關系的上一級(工會沒有無上級工會)工會領取。

  本規定自2003年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摘自京工發[2003]32號)

  三、生產經營期間的利息及銀行罰息支出

  (一)扣除限額的規定

  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摘自《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二款(一)項)

  “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后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

  “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

  (摘自《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

  2.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標準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執行。

  關于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的處理問題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計稅時予以扣除;其超過的部分,不準予扣除。

  (摘自國稅發(1994)132號)

  3.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支付給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的由于借款所發生的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的應付利息,要區別加以扣除。

  (1)對于納稅人從金融機構取得的貸款利息支出,一般據實扣除;

  (2)對于從非金融機構取得的貸款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3)納稅人建造購置固定資產和開發購置無形資產發生的利息支出,應分別記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價值,不能計入當期損益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4)納稅人經人民銀行批準集資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部分可以扣除。上述超過規定標準計算的利息支出,不許稅前扣除,已經扣除的應相應調增計稅所得額。

  (二)借款費用的規定

  1.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

  (1)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2)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3)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4)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

  2.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3.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4.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5.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摘自《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三)有關銀行罰息的扣除規定

  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摘自國稅發[1997]191號、京國稅[1998]045號)

  (四)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

  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計稅時予以扣除;其超過的部分,不準予扣除。

  (摘自國稅發[1994]132號)

  (五)關于企業投資的借款費用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摘自國稅發[2003]45號)

  四、業務招待費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摘自《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財商字[1993]第463號文規定,代理進出口業務的代購代銷收入可按不超過2%的比例列支業務招待費,新稅制實行后,此項規定是否繼續執行。經研究,為鼓勵外貿企業開展代理進出口業務,同時考慮開展此項業務招待費用支出的實際情況,暫按上述規定繼續執行,超過2%部分作納稅調整。

  (摘自財稅字[1995]056號)

  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對代理進出口業務企業的代購代銷業務手續費收入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進出口業務代購代銷收入列支業務招待費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56號)的規定,不超過2%的比例內扣除業務招待費,超過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

  五、公益、救濟性捐贈

  (一)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的解釋

  1.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前款所稱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摘自《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這里的“國家機關”是指國務院所屬的部、委、辦、局等中央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地方省級政府和省級政府授權的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不包括行業協會、行業學會、行業公會等省部級行會組織、經濟組織。

  (摘自京國稅二[1996]266號)

  3.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是指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設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

  (摘自財稅[2001]9號)

  (二)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的扣除比例

  第六條二款(四)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摘自《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三)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為計算簡便,現將具體計算程序明確如下:

  1.調整所得額,即將企業已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贈剔除,計入企業的所得額。

  2.將調整后的所得額乘以3%,計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

  3.將調整后的所得額減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當期發生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足所得額的3%的,應據實扣除。

  (摘自國稅發(1994)229號)

  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扣除限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43行“納稅調整前所得”Ⅹ3%(金融企業按1.5%計算)

  (摘自國稅發[1998]190號)

  (四)向具體組織及災區捐贈的規定

  1.向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的捐贈

  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簡稱中青協)是受共青團中央指導,由志愿從事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根據成立協議和宗旨,中青協主要工作是幫困扶貧、幫孤助殘、搶險救災、支教掃盲、掃黃打非、環境保護、社區建設等社會公益、保障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中青協的捐贈,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摘自國稅函[2000]310號,京國稅所[2000]317號)

  2.向中國綠化基金會的捐贈

  中國綠化基金會是經國務院批準、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根據其章程,接受的捐贈全部用于營造生態公益林、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以及綠化宣傳教育、救濟貧困山區等公益性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中國綠化基金會的捐贈,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摘自國稅函[2000]628號、京國稅所[2000]466號)

  3.向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捐款

  (1)聯合國兒童基金組織可視同國內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八)項的規定,企業通過該組織向貧困地區兒童的捐款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扣除,即: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捐款,可全部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扣除;內資企業的捐款(與其他公益、救濟性捐款合并計算)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本通知從1998年10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發[1999]077號、京國稅外[1999]281號)

  4.向光華科技基金會的捐贈

  光華科技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冊登記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應納稅所得額 3%以內、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

  (摘自國稅函[2001]164號、京國稅函[2001]214號)

  5.向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捐贈

  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是經民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根據其章程,接受捐贈的款項直接用于統戰工作中的教育、科學、民間外交等公益性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的捐贈,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比例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摘自國稅函[2001]6號、京國稅函[2001]94號)

  6.向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捐贈

  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從事聽力醫學公益、救濟活動的社會團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摘自國稅函[2001]357號、京國稅函[2001]339號)

  7.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捐贈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主要從事興辦資助有利于解決人口問題的社會公益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

  (摘自國稅函[2001]214號、京國稅函[2001]254號)

  8.向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捐贈

  向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摘自京國稅函[2001]240號)

  9.向文化事業的捐贈

  在2000年底以前,納稅人通過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組織對下列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和京劇團及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從1997年1月1日起實行)

  (摘自財稅字[1997]007號)

  10.向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的捐贈

  對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的捐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個案批準其按第二條的規定處理:

  (1)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是指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縣及縣以上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對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的捐贈。

  (2)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捐贈必須用于社會公益性的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對開展經營性、商業性活動和項目以及其附屬經營單位,均不享受此優惠政策。

  (3)納稅人必須出具經公證部門公證的捐贈法律文書,以及由納稅人所在地縣及縣以上財政部門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被捐贈單位屬非生產經營性質的證明文件,稅務征收機關憑上述文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對捐贈按規定予以扣除。

  此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實行。

  (摘自財稅字[1997]007號)

  11.向災區的捐贈

  《關于企業向災區捐贈所得稅前扣除問題》文中所指“捐贈”是指必須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或各級政府和國家機關進行的捐贈。

  關于企業向洪澇災害地區的捐贈所得稅前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救災捐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8] 14號)的精神,現明確如下: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事業單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澇災害地區的捐贈(包括現金和實物),其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的部分,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

  (摘自國稅函[1998]555號、京國稅二[1998]560號)

  (一)全額從稅前扣除捐贈支出的規定

  (1)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中的規定,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準予全額從稅前扣除。

  (2)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中的規定,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準予全額從稅前扣除。

  (3)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中的規定,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準予全額從稅前扣除。

  (4)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業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治“非典”捐贈稅前扣除優惠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62號)中的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后,納稅人向各級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捐贈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現金和實物,以及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含其下設各級各省、市(地級)地方分會或協會)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業的捐贈,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5)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中的規定,納稅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二)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lO%以內從稅前扣除捐贈支出的規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90號)中的規定,納稅人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其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三)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5 %以內從稅前扣除捐贈支出的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7號)中的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可據實列人營業外支出,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

  六、管理費

  (一)可提取管理費的機構

  1.凡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經營管理與控制中心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可以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取(分攤)總機構管理費。具有多級管理機構的企業,可以分層次計提總機構管理費。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不得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摘自國稅發[1996]177號)

  2.具體是指:

  (1)具備法人資格并辦理稅務登記的總機構。

  (2)總機構對所屬企業和分支機構人事、財務、資金、計劃、投資、經營決策實行統一管理。

  (3)總機構無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或者雖有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費支出的。

  (4)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包括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機構(母公司)。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則上僅限于全資子公司。

  (摘自國稅函[1999]136號)

  3.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范圍必須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對其所屬企業、單位進行綜合業務管理和經營服務管理而又無固定收入來源的母公司、經營管理與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總機構)。受總機構委托對企業、單位進行綜合業務管理和經營服務管理,無固定收入來源的多級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由總機構統一提取后下撥使用,如必須由多級管理機構直接提取的,應由總機構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和當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備案后,由多級管理機構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提取;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批準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從其批準的文件規定提取多級管理機構的管理費。

  凡不屬于上述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范圍和具有固定收入來源的總機構,不得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38號《通知》的精神,對所屬企業、單位進行綜合業務管理和經營服務管理,又非在行政事業編制,無編制經費,也無其他固定收入來源的行政管理機關的生產管理部門或企業管理部門,由行政事業機關出具非在行政事業編制和無編制經費的原始文件或其他能證明的文件,以及出具無其他固定收入的證明文件后,可比照總機構申請提取使用管理費的辦法,申請批準提取使用管理費。

  自報批提取1997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時起執行。

  (摘自京國稅[1997]061號)

  (二)管理費的支出范圍

  1.允許在總機構管理費用中支出的項目

  總機構管理費的使用必須符合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業務政策、稅收規章制度,必須是總機構對其所屬企業、單位進行綜合業務管理和經營服務管理發生的費用。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1)總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工資性獎金、補貼、津貼以及按工資總額計算提取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基金,有工會組織的,按規定計算提取的工會經費。

  (2)總機構的辦公費、水電氣費、會議費、差旅費、公共交通費、公雜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宣傳費、涉外費,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辦公用房和辦公用設備的租賃費。業務招待費原則上按提取的總機構管理費總額依財務制度的規定計算使用,或報請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同意的簡便方法提取使用。

  (3)按國家規定實行職工退休金或職工養老金社會統籌或行業(系統)統籌,待業保險金社會統籌,大病醫療費社會統籌而提取上交的職工退休或養老統籌基金、待業保險統籌基金、大病醫療統籌費。不屬于上述統籌或不實行統籌制度而實際發生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勞保福利費用。

  (4)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審計費、咨詢費。

  (5)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允許列入費用的稅金。

  (6)撥付下級管理部門管理費。

  (7)經批準機關同意按財務稅收規定支付的其他費用。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過去有關總機構提取使用管理費的文件規定,凡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解釋。

  本《通知》自報批提取1997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時起執行。

  (摘自京國稅[1997]061號)

  2.不允許在總機構管理費用中支出的項目

  與總機構對其所屬企業、單位進行綜合業務管理和經營服務管理無關的下列費用,不得在總機構管理費用中列支。

  (1)資本性支出;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3)技術性開發支出。

  屬于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工字[1996]41號《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的“采取由集團公司集中收取技術開發費”進行技術開發的,從該《通知》規定,經批準部門批準后執行。

  (4)各項罰款、罰金、稅收滯納金和沒收的財稅損失,以及個人和有關部門應賠償的損失。

  (5)各種贊助和捐贈支出。

  (6)非工資性獎勵、非規定或非批準列支的職工住房基金。

  (7)屬于總機構所屬企業、單位應該負擔的水、電、氣、電訊電話、貸款利息、房租、衛生保衛等“不可分割”的費用。這些費用應該通過法人之間正常財務往來關系進行核算。

  (8)與總機構對其所屬企業、單位進行綜合業務管理和經營服務管理無關的各項支出。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過去有關總機構提取使用管理費的文件規定,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解釋。

  本規定自報批提取1997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時起執行。

  (摘自京國稅[1997]061號)

  (9)總機構管理費不包括技術開發費。

  (摘自國稅函[1999]136號)

  (10)管理費的開支范圍應嚴格限定在總機構自身所發生的與其經營管理有關的費用,其列支應按照稅收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屬于所屬企業應該負擔的房租、水、電、氣等“不可分割的費用”應通過企業之間的正常財務關系進行核算,不能由提取(分攤)的管理費負擔。

  (摘自京國稅二[1999]199號)

  3.嚴格控制支出的特殊項目

  凡稅收法規規定有扣除標準的項目,按規定的標準核定。對一些特殊項目,應按下列原則進行核定:

  房屋租賃費。商業房屋租賃費應按合同數額核定,租賃自有產權房屋的,按剔除投資收益后的差額核定。

  業務招待費。按照管理費用總額和規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參照稅收有關規定。

  社會性支出。一般不得在總機構管理費中支出。由于歷史原因而支出的學校經費,應剔除相關的教育經費。

  會議費。一般不得超過上年開支水平,特殊情況下需增長的,應嚴格控制增長額。

  稅務機關應嚴格要求總機構按照收支平衡原則提取管理費。年終管理費有結余的,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余額全部轉為下一年度使用,并應相應核減下一年數額。

  (摘自國稅函[1999]136號)

  (三)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方式

  1.管理費的提取方式可從以下三種形式中選擇一種:

  (1)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2)按確定的合理數額分攤到各企業;

  (3)其他形式,如按資本金的數額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經選擇后不應變動,如果企業申請改變原有的提取方式,則必須提供詳細的說明報告,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經同意后方可變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費的,原則上不能超過銷售收入的2%.無論采取比例提取還是定額提取,都必須實行總額控制。

  (摘自國稅發[1996]177號)

  2.北京市總機構管理費的申請、審批、提取、使用的管理工作,凡總機構報請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審批提取、使用管理費的,原則上采用限額核定的方法提取。限額一般以上年符合規定的分項目實際合理使用數額,加提取當年符合規定的合理增減因素確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提取管理費的,從國家稅務局規定的方法提取。

  (摘自京國稅[1997]061號)

  3.本市管理費提取(分攤)方式,采取定額和比例雙向控制的辦法。總機構提取(分攤)管理費應控制在被提取(分攤)企業經營收入的2%以內。提取方法應公平合理,不能作為調節利潤的手段,同時應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

  (摘自京國稅二[1999]199號)

  (四)管理費的核定和扣除比例

  1.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摘自《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超過稅務機關審批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不得在稅前扣除;

  (摘自國稅函[1999]136號)

  3.凡總機構在京,并向其所屬在京企業、單位收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提供《實施細則》規定的有關資料,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后,按批準的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文件分攤扣除。

  凡總機構在外埠,而向其在京所屬企業、單位收取管理費的,應按《實施細則》的規定由總機構出具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經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批準,由北京市有關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確認后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62號《通知》的規定,屬于經國務院批準成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100%控股企業由其集團總公司統一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跨省(區、市)全國性的企業集團(試點企業),其集團公司(總機構)向所屬在京緊密層企業(100%控股企業)提取管理費的,應按總機構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的標準或數額分攤扣除。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09號《通知》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凡已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批準上交行政管理費的企業、單位,仍按原批準核定的比例、辦法執行。對未經批準而在1995年內需要收取行政管理費的主管部門,應按上述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執行。

  (摘自京國稅[1995]080號)

  4.對總機構向所屬企業提取或分攤的管理費必須按總局國稅發(1995)188號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國稅局批準,未經批準部門批準,總機構一律不得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

  (摘自京國稅二[1996]266號)

  5.總機構提取管理費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支付職工個人的工資、工資性獎勵、津貼、補貼不高于全系統平均水平,增長幅度要低于全系統平均經濟效益增長幅度;

  二是管理費增長幅度與物價增長幅度以及其他增減因素要合理;

  三是非綜合業務管理和經營服務管理之外的不可分割費用不得通過總機構管理費提取;

  四是首先把總機構自身的收入用于管理費支出,不足部分再申請提取管理費。

  (摘自京國稅[1997]061號)

  (五)總機構管理費的申報

  1.申報時間

  (1)申請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包括管理費匯集企業名單、提取額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項管理費收支決算表、本年計劃提取數及分項費用增減情況和有關財務報表等詳細資料。總機構不能提供相關詳細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審批當年管理費事宜。

  (摘自國稅發[1996]177號)

  (2)總機構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報批提取管理費的,須于提取當年的七月底以前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報請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須于提取當年的十一月底前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

  (摘自京國稅[1997]061號)

  2.申請程序

  原則上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構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逐級審核上報。為減少層次,縮短審批時間,也可以直接向審批機關申請。

  (摘自國稅發[1996]177號)

  3.總機構申請提取管理費應提供的材料

  企業在遞交申請報告時,須附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上年度的納稅申報表、上年度會計報表和管理費收支決算說明(表)、本年度上半年會計報表和管理費用支出情況說明(表)、下半年預計管理費用支出情況說明(表)和本年度計劃提取管理費的明細表(包括攤提企業的名稱和具體數額)及其費用增減說明等資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資料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摘自國稅函[1999]136號)

  (六)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批

  1.審批時間

  申請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報,超過期限的,稅務機關原則上不予辦理。

  申請附送資料不齊全的,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其在15日內補報,超過期限仍未補報或補報資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可拒絕受理。

  (摘自國稅函[1999]136號)

  2.審批權限

  (1)管理費的提取,必須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核批準。總機構及所屬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或數額,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或授權總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批準,接受委托審批的,必須首先取得總局出具的委托書,未經授權,不得擅自批準分攤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也不予確認。總機構及所屬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地市稅務機關以上確定具體審批權限審批。

  (摘自國稅發[1996]177號)

  (2)中央在京勞服、三產企業管理費,凡成系統管理的由市地稅局審批(名單附后),反之由其所在區縣地稅局審批。

  附件:中央在京單位成系統的勞服管理機構名單

  1.鐵道部機關勞動服務公司2.北京鐵路局勞動服務公司

  3.北京鐵路分局勞動服務公司4.北京供電局勞動服務總公司

  5.北京市電信勞動服務總公司6.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勞動服務公司

  7.中國科學院高技術促進與企業局8.北京興盛勞動服務公司

  9.中國農業科學院勞動服務公司10.廣播電影電視部勞動服務處

  11.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勞動服務公司12.中國航天工業總公司人事勞動教育部集體經濟處

  13.北京首都國際機場鵬達發展總公司14.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集體企業管理委員會

  授權審批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不在同一地區,且提取管理費的總額達到或超過10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在同一地區,且提取管理費總額低于1000萬元的,由總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摘自國稅函[1999]136號)

  (3)北京市總機構提取管理費,分別按以下權限審核批準。

  凡總機構所屬企業、單位是跨省(區、市)的,其管理費的提取,由總機構報請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后,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執行。

  凡總機構及其所屬企業、單位在本市,其管理費的提取,由總機構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審批批準后執行。總機構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和當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備案,由多級管理機構直接向其所屬企業、單位提取的,由多級管理機構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后執行。

  凡總機構所屬企業、單位是跨省(區、市)的,其管理費的提取,國家稅務總局授權總機構所在省(區、市)級國家稅務局審批批準的,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批準或轉發批準的文件執行。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過去有關總機構提取使用管理費的文件規定,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解釋。

  本規定自報批提取1997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時起執行。

  (摘自京國稅[1997]061號)

  (七)管理費結余的處理

  企業按財政稅務機關審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門上交的行政管理費,在計算應納稅所額時準予扣除。主管部門結余的管理費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但應相應核減下年度的提取比例。這一政策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繼續執行。

  (摘自財稅字(1994)009號、財稅字[1997]38號、財稅字[1998]44號、京國稅[1998]061號)

  (八)違規處理

  1.對納稅人有意弄虛作假騙取審批管理費、多提管理費以及未經批準提取管理費的,稅務機關不予審批,稅前不準扣除,已審批的要撤消審批,進行納稅調整。此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摘自國稅函[1999]136號)

  2.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匯算清繳期間或匯算清繳結束后兩個月內,對總機構管理費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使用不合理的部分,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摘自京國稅二[1999]199號)

  七、廣告費

  (一)適用2%扣除比例的廣告支出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摘自《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二)適用8%扣除比例的廣告支出

  自2001年1月1起,對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摘自國稅發[2001]89號、京國稅發[2001]226號)

  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特殊行業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審批。(國稅發[2004]82號)

  (三)可據實扣除的廣告支出

  自2001年1月1起,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摘自國稅發[2001]89號、京國稅發[2001]226號)

  八、業務宣傳費

  (一)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千分之五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摘自《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主義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摘自國稅發[2001]89號)

  九、傭金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摘自《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十、保險費用、專項基金

  (一)可以扣除的保險范圍

  1.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交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摘自《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2.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摘自《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二)職工養老基金

  1.職工養老基金是指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統一規定,以規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上交基金統籌管理部門的退休養老金。職工養老基金以規定的比例按計稅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交納。上交的職工養老基金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規定比例上交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摘自《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2.企業按照北京市人大、市人民政府、中央各有關部、委、辦、局、總公司文件規定的比例或標準,向政府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繳納的養老保險、待業(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險費用(或基金),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摘自京國稅[1994]068號)

  3.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摘自國發[1997]026號)

  4.補充養老保險

  部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繳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以及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以上政策適用于在遼寧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通知》規定確定的試點地區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自各地區實施之日起執行。

  非試點地區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繼續執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確定的標準,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摘自財稅[2001]9號)

  5.在我市試點地區內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必須按規定上繳相關部門,對提而不繳的,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請依照執行。

  (摘自京國稅發[2001]109)

  6.向市勞動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在稅前予以扣除。

  (摘自京稅二[1994]516號)

  (三)待業保險基金

  1.待業保險基金是指納稅人為了解決企業辭退解聘和辭職的職工,在其定的待業期間所需的生活費用而按勞動部門規定的一定比例上交勞動部門的資金。待業保險其余在稅前扣除。

  超過規定比例上交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摘自《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2.企業按照北京市人大、市人民政府、中央各有關部、委、辦、局、總公司文件規定的比例或標準,向政府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繳納的養老保險、待業(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險費用(或基金),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摘自京國稅[1994]068號)

  (四)失業保險基金

  1.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1)連續工作時間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91元;

  (2)連續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312元;

  (3)連續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333元;

  (4)連續工作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354元;

  (5)連續工作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374元;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291元發放。

  (摘自京勞社失發[1999]129號)

  (五)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

  納稅人按照《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通知(京計綜字[1995]0139號)中規定比例和數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

  (摘自《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六)醫療保險基金

  企業按照北京市人大、市人民政府、中央各有關部、委、辦、局、總公司文件規定的比例或標準,向政府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繳納的養老保險、待業(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險費用(或基金),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摘自京國稅[1994]068號)

  (七)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

  1.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交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摘自《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2.企業向保險公司繳納的與取得應稅所得有關的財產保險等各種保險費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在稅前扣除。

  (摘自國稅發[1994]250號)

  (八)固定資產修購基金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項資產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資產的計價、計提折舊、攤銷。按照財務會計規定提取的修購基金,在計征所得稅時不得在稅前扣除。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固定資產,一般應采用直線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舊方法。

  以前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現因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重新核定資產的凈值和剩余折舊年限,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從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年度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摘自國稅發[1999]65號)

 

實務指南

本月報稅倒計時

距11月報稅開始還有

新政解讀 納稅輔導
答疑精華 財經法規
直播課程 會計準則

免費試聽

  • 中國18稅種詳解與實務應用

    中國18稅種詳解與實務應用免費聽

  • 多維協同聯動構建新時代財會監督體系

    多維協同聯動構建新時代財會監督體系免費聽

  • 證券專業與股市投資

    證券專業與股市投資免費聽

限時免費資料

  • 每日新聞/問答

    每日新聞/問答

  • 每周稅訊速遞

    每周稅訊速遞

  • 月度法規匯編

    月度法規匯編

  • 年度法規匯編

    年度法規匯編

  • 增值稅匯編

    增值稅匯編

  • 所得稅匯編

    所得稅匯編

掃碼關注我們

掃碼找組織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m.electedte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

恭喜你!獲得專屬大額券!

套餐D大額券

去使用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精品美女久久 | 1区2区视频 | 黄色大片网站 | 激情五月婷婷综合 | 国产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 日韩a| 免费看羞羞的视频 | 国产精品无码久久久久 | 日韩精品免费观看 | 日本大黄视频 | 国产成人精品久久久 | 91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精品网站 |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在线看 | 国产精品高潮在线观看 | 中文字幕视频一区 | 成人精品在线 | 欧美成人一区二区三区片免费 | 日韩一区二区在线免费观看 | 国产三级| 亚洲欧美国产精品 | 亚洲国产视频网站 | 久久久久国产一区二区 | 亚洲精品久久久久久下一站 | 亚洲欧美精品一区 | 欧美成人免费在线视频 | 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久久 | 国产色av| 一区在线不卡 | 欧美日韩精品免费观看视频 | 亚洲久久 | 久久婷婷国产麻豆91天堂徐州 | 国产二区视频 | 黄色免费av| 色综合av在线 | 日韩一区二区在线看 | 亚洲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 99久久精 | 国产搞黄色 | 毛片免费网址 | 男女av网站 | 日韩欧美中文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