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部隊開具的服務性收據能在稅前扣除嗎?
問:在部隊開辦的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場所消費,發生的餐飲費、住宿費取得的是部隊的收款收據(無稅務章)是否可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1號)第一條規定,軍隊事業編制招待所等對軍隊系統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應依照稅收法規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軍隊上述事業單位應持《中國人民解放軍事業單位有償服務許可證》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事業單位有償服務收費許可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2000年7月1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對外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部隊開辦的賓館、酒店、招待所,對企業提供服務也應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企業取得發票在稅前扣除。如確實無法取得發票,只能取得部隊開具的服務性收據的,相關支出要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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