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個人取得的所得是否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79號規定:
1、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一)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2、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征收方式。
1、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一)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2、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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