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開虛假教育儲蓄證明要受罰
最近,某高中財務負責人袁先生向稅務人員咨詢,國稅局在一家商業銀行進行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檢查時,發現該銀行有352份出自他們學校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不符合規定,系虛假填開,銀行以此作為儲戶教育儲蓄免稅的憑證,少代扣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10268.25元。因此,國稅局在對該銀行罰款10268.25元的同時,又對學校開具虛假證明導致少繳稅款的行為處以少繳稅款50%的罰款,計5134.13元。袁先生認為,不符合規定的“學生身份證明”是按照學生家長和銀行的要求開具的,他們并不知道是虛假填開,學校既未發生納稅義務,就不存在偷稅行為,也不是代扣代繳義務人,為何還要被國稅局處罰?
稅務人員向他解釋說,根據《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272號),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辦理教育儲蓄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所得是免繳個人所得稅的。但目前少數儲戶為不繳或少繳個人所得稅,虛開“學生身份證明”辦理虛假教育儲蓄,部分儲蓄機構也利用教育儲蓄免稅的優惠政策進行攬儲,不代扣或少代扣個人所得稅,這些行為都違反了稅法的規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該學校填開虛假“學生身份證明”已經造成了個人所得稅流失,稅務機關應當對學校虛開證明的行為進行處罰。
另外,《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國稅發〔2005〕148號)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從事非義務教育的學校應主動向所在地國稅機關領取‘證明’,并嚴格按照規定填開‘證明’,不得重復填開或虛開,對填開的‘證明’必須建立備案存查制度。對違反規定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個人所得稅的學校,按《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國稅局對某高中進行處罰完全符合稅法規定,開具虛假證明導致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應該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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