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企業支付違約金是否代扣個稅
問:我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部分集資建房,由于房源不足,致使部分業主未選到房屋,請問由于此原因支付的違約金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十一款規定,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采取的是正列舉的方式,只對列舉出來的或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項目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目前,國務院財政部門對集資建房因房源不足未選到房屋而支付違約金是否征個人所得稅沒有相應規定,因此,對貴公司的情況我理解不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應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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