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產作價入股應繳土地增值稅
問:最近聽說國家調整了土地增值稅的有關政策,尤其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開始恢復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方為一家股份制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房產投資參股了兩家企業。想了解一下相關具體政策。
答:這個政策是2006年3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該通知第五條“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因此,自3月2日以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都要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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