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工企業如何享受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問:我們是一家由總后勤部統一管理的軍工企業,按規定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的,但是現在我企業在增值稅方面與當地國稅局發生了一些爭議,主要是對哪些產品可以享受免稅,那些不能免稅的問題,請問老師,你能提供一個標準的國稅文件規定給我們嗎。謝謝老師。
答:根據《關于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征收流轉稅、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11號,可以享受減免增值稅的軍工企業及免稅產品是這樣規定的:
(一)軍隊系統(包括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1.軍隊系統的下列企事業單位,可以按本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1)軍需工廠(指納入總后勤部統一管理,由總后勤部授予代號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查核實的企業化工廠);
(2)軍馬場;
(3)軍辦農場(林廠、茶廠);
(4)軍辦廠礦;
(5)軍隊院校、醫院、科研文化單位、物資供銷、倉庫、修理等事業單位。
2.軍隊系統各單位生產、銷售、供應的應稅貨物應當按規定征收增值稅。但為部隊生產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指人被裝、軍械裝備、馬裝具,下同),免征增值稅。軍需工廠、物資供銷單位生產、銷售、調撥給公安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民警服裝,免征增值稅;對外銷售的,按規定征收增值稅。供軍內使用的應與對外銷售的分開核算,否則,按對外銷售征稅。
3.軍需工廠之間為生產軍品而互相協作的產品免征增值稅。
4.軍隊系統各單位從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的業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軍工系統(指電子工業部、中國核工業總公司、中國航天工業總公司、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
1.軍工系統所屬軍事工廠(包括科研單位)生產銷售的應稅貨物應當按規定征收增值稅。但對列入軍工主管部門軍品生產計劃并按照軍品作價原則銷售給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軍事工廠的軍品,免征增值稅。
2.軍事工廠生產銷售給公安系統、司法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武器裝備免征增值稅。
3.軍事工廠之間為了生產軍品而相互提供貨物以及為了制造軍品相互提供的專用非標準設備、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稅;對軍工系統以外銷售的,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三)除軍工、軍隊系統企業以外的一般工業企業生產的軍品,只對槍、炮、雷、彈、軍用艦艇、飛機、坦克、雷達、電臺、艦艇用柴油機、各種炮用瞄準具和瞄準鏡,一律在總裝企業就總裝成品免征增值稅。
(四)軍隊、軍工系統各單位經總后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準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軍隊、軍工系統各單位進口其他貨物,應按規定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軍隊、軍工系統各單位將進口的免稅貨物轉售給軍隊、軍工系統以外的,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五)軍品以及軍隊系統各單位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出口不再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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