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財產損失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問:企業財產發生了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書面申請,注明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金額、稅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報相關確認審批表。申請日期一般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納稅人確因特殊困難,不能及時申報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申報,但最長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超過規定期限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納稅人在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的同時,須附送有關部門、機構的鑒定,確認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詳細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不予受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書面申請,注明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金額、稅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報相關確認審批表。申請日期一般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納稅人確因特殊困難,不能及時申報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申報,但最長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超過規定期限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納稅人在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的同時,須附送有關部門、機構的鑒定,確認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詳細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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