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發國債手續費收入怎樣納稅
問:我是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的一名會計,1月份我向地稅局申報營業稅時,稅務人員將我支行從上級行取得的代發行國債手續費收入剔除出來,沒有征收營業稅;而我向國稅局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國稅人員又要對此筆未申報收入做納稅調整。請問:這筆手續費收入應怎樣納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0]191號通知明確規定:“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于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國債手續費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25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屬于應稅收入范圍,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你支行代發行的國債從上級行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在總行已繳納營業稅,并不是免稅,而是對一筆收入不重復征稅,國稅機關要求對此筆收入做納稅調整,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做法是正確的。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0]191號通知明確規定:“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于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國債手續費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25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屬于應稅收入范圍,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你支行代發行的國債從上級行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在總行已繳納營業稅,并不是免稅,而是對一筆收入不重復征稅,國稅機關要求對此筆收入做納稅調整,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做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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