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局代開運費發票能否作為扣稅憑證?
問:我單位是某市一工業企業,在銷售貨物時經常約定由我方送貨,但只能取得由地稅局代開運費發票,能否作為扣稅憑證?并要求同時提供相關法規文號。
答:一般企業認為只要與購入貨物一同取得的運費發票即可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但是企業的這種賬務處理是不正確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因此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任何單位,部門代開的運輸發票,一律不得計算進項稅額。
答:一般企業認為只要與購入貨物一同取得的運費發票即可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但是企業的這種賬務處理是不正確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因此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任何單位,部門代開的運輸發票,一律不得計算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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