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調撥,增值稅如何處理
問:某公司為拓展省外某市場的業務,經市場調研后設立了一辦事處,該辦事處不獨立核算,不具法人資格,在將產品移送該辦事處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視同銷售并根據公司目前的對外銷售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在移送辦事處時是作“產品銷售收入”還是“產成品”處理?如果作銷售收入處理,那么,在辦事處實際銷售時,其價格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原視同銷售價格,差異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在運輸途中發生貨物損耗又怎么進行賬務處理以及銷項稅額如何調整?如果作產成品處理,那么,在實際對外銷售后再確認銷售收入,稅務機關會不會重復征收該貨物的增值稅?
答:你所提的問題,國稅發[1999]1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中已經明確。根據該文的規定,(1)如果該辦事處不發生上文所說的兩種經營行為(即受貨機構-辦事處發生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經營行為)中的任何一種情形的,則公司、辦事處間產成品的移送不屬于銷售,辦事處不需繳納增值稅;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貨物是由公司銷售給客戶,辦事處只是負責接受、存在、交貨事項;(2)如果辦事處發生了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則該辦事處應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公司也應為其開具增值稅發票。(3)貨物移送途中發生的損耗由公司處理,作成本費用。
答:你所提的問題,國稅發[1999]1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中已經明確。根據該文的規定,(1)如果該辦事處不發生上文所說的兩種經營行為(即受貨機構-辦事處發生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經營行為)中的任何一種情形的,則公司、辦事處間產成品的移送不屬于銷售,辦事處不需繳納增值稅;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貨物是由公司銷售給客戶,辦事處只是負責接受、存在、交貨事項;(2)如果辦事處發生了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則該辦事處應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公司也應為其開具增值稅發票。(3)貨物移送途中發生的損耗由公司處理,作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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