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司取得的承包費是否應該繳納營業稅
某公司今年作為國企改革試點進行了股份制改造并在此基礎上推行了內部承包制:承包人擁有自主經營權,對外仍以該公司名義開展經營,財務上單獨核算,但每月必須將財務收支上報公司統一匯總,并按規定上繳承包費。
問:該公司取得的承包費是否應該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雙方簽定承包、租賃合同(協議),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租賃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3.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利潤為基礎。
據此,如果該公司內部上繳承包費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則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如果不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則應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
問:該公司取得的承包費是否應該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雙方簽定承包、租賃合同(協議),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租賃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3.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利潤為基礎。
據此,如果該公司內部上繳承包費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則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如果不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則應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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