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09]61號: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上)
2009年5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該文件主要是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對1994年以來聯合發布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此次全文廢止或失效文件18個,部分廢止或失效文件12個。
一、全文廢止或失效的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15號)
文件具體規定:近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信函[1994]20號文,要求對該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繼續給予免稅照顧。為支持我國機電產品出口,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受國家委托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的出口信用保險,具體業務分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對出口貨物的收匯風險提供的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是以出口貨物為龍頭,帶動我國勞務、技術等出口的信用保險。據此,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保險”性質相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征營業稅。
失效原因:違反上位法規定
處理意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七款: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免征營業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15號)
文件具體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提供的教育勞務可免征營業稅。各種形式收費的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學校)收取的培訓收入,不屬于上述免稅范圍,應按照稅法規定征收營業稅。
失效原因:依據文件廢止
處理意見:應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和《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駕校收入應按“文化體育業”繳納營業稅,不符合免稅條件。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5號)
文件具體規定:一、關于其他工程作業征稅問題納稅人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中的“其他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二、關于金融業納稅申報期限問題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金融機構受托發放貸款,其應扣繳稅款的解繳期限為一個季度,并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解繳。三、關于租賃或承包企業的納稅人問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所稱納稅人,是指有獨立的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承租人或承包人。四、關于營業稅扣繳稅款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營業稅的扣繳稅款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五、關于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繳稅地點問題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營業稅稅款。但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的總承包人,扣繳分包或者轉包的非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的營業稅稅款,應當向分包或轉包工程的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以下委托由農業銀行代理的業務的營業稅由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集中繳納,不由農業銀行代扣代繳。此辦法的執行時間為1994年7月1日。
失效原因:違反上位法規定
處理意見:1、建筑業計稅營業額根據《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執行;2、金融機構納稅期限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執行,其中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為1個季度,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按月申報;3、營業稅納稅人確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執行;4、營業稅扣繳地點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執行。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進出口銀行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2號)
文件具體規定:近接中國進出口銀行《關于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的請示》(進出銀財發[1995]第242號),要求對該行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據了解,經《國務院關于組建中國進出口銀行的通知》(國發[1994]20號)的批準,中國進出口銀行也可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營業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5號]的規定,對中國進出口銀行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為非應納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對其所取得的設計業務收入,除準予扣除其發生在中國境外的設計勞務部分所收取的價款外,其余收入應依照營業稅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但對在委托設計或合作(或聯合)設計合同中,沒有載明其在中國境外提供設計勞務價款的,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正確劃分其在中國境內或境外進行的設計勞務的,都應與其在中國境內提供的設計勞務所取得的業務收入合并計算征稅。
失效原因:違反上位法規定
處理意見:1、《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七款: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免征營業稅;2、《實施細則》第四條關于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劃分新原則。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折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50號)
文件具體規定:一、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營業額,并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折合率確定后,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二、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關于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折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失效原因:違反上位法規定
處理意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財稅字[2001]73號)
文件具體規定:為加強對娛樂性消費行為的調節,經國務院批準,從2001年5月1日起,夜總會、歌廳、舞廳、射擊、狩獵、跑馬、游戲、高爾夫球、保齡球、臺球等娛樂行為的營業稅統一按20%的稅率執行。
失效原因:后文已有新規定
處理意見: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性公墓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1]117號)
文件具體規定:據一些地方反映,近年來各地陸續興辦了一些經營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對此各地在征免營業稅問題上執行不一。為了統一政策,現對經營性公墓征免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經營性公墓提供的殯葬服務包括轉讓墓地使用權收入免征營業稅。
失效原因:依據文件廢止
處理意見:應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調整營業稅稅率的娛樂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01]145號)
文件具體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稅率征收營業稅的娛樂業范圍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包括夜總會、練歌房、戀歌房)、音樂茶座(包括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如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等)。“娛樂業”稅目的范圍,應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不得擅自擴大。
失效原因:后文已有新規定
處理意見: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60號)
文件具體規定:一、《細則》第十一條“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中的“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是指發生應稅行為的獨立核算單位或者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向本獨立核算單位以外單位和個人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從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獨立核算單位是指:(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二)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三、納稅人必須將為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取得收入和為本獨立核算單位以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收入分別記賬,分別核算。凡未分別記賬,未分別核算的,一律征收營業稅。
失效原因:違反上位法規定
處理意見:根據《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57號)
文件具體規定:國務院批準的保險體制改革方案規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我國境內專門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境內保險機構辦理出口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失效原因:違反上位法規定
處理意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七款: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免征營業稅。
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
文件具體規定:為適應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財務核算辦法的調整,現將金融企業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于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征收營業稅作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下同)后,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二、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
三、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四、稅務機關對金融企業營業稅征收管理時,負責核對從營業額中減除的應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過營業稅,該項從營業額中減除的應收未收利息是否符合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稅法規定。
金額企業從營業額中減除的應收未收利息的額度和年限以該金融企業確定的額度和年限確定,各級地方政府及其財政、稅務機關不得規定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從營業額中減除的年限和比例。
五、本通知中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8號)同時停止執行。
失效原因:后文將有新規定
處理意見:從廢止的金融保險業的條款來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于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征稅問題不久將會下發新的專門文件進行規范。
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2號)
文件具體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第六條關于提高營業稅和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適用于所有個人,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限不受上述通知第八條關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失效原因:后文已有新規定
處理意見: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減臺球保齡球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4]97號)
文件具體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調減臺球、保齡球營業稅稅率通知如下:對臺球、保齡球減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稅目仍屬于“娛樂業”。
失效原因:后文已有新規定
處理意見: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1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大公報廣告收入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93號)
文件具體規定:鑒于香港大公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后,廣告的設計、制作、印刷和發布均在香港完成,對香港大公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取得的廣告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失效原因:違反上位法規定
處理意見: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劃分依據《實施細則》第四條執行。由于接受條例規定的勞務的單位或個人在中國境內,應征收營業稅。
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
文件具體規定:近期,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報來《關于上海百安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開展的家裝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滬地稅流[2006]41號),反映上海百安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在征收營業稅時存在重復征稅問題。經研究,現將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的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納稅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由客戶自行采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
失效原因:后文已有新規定
處理意見:根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1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
文件具體規定:為完善現行建筑業營業稅稅收政策,加強建筑業營業稅征收管理,現將建筑業營業稅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時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建筑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無論工程是否實行分包,稅務機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從事跨地區(包括省、市、縣,下同)工程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
2.納稅人在勞務發生地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
二、建筑業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款項憑據的當天。
上述預收工程價款是指工程項目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對預收工程價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3.納稅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建建筑物對外贈與,其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該建筑物產權轉移的當天。
(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建設方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工程款的當天;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三、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發生地。
納稅人從事跨省工程的,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確定。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建筑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該工程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跨省工程的,建筑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被扣繳納稅人的機構所在地。
四、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月就其本地和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就其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稅;同時,自應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筑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否則,應就其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上述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內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上述異地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以外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
失效原因:違反上位法規定
處理意見:1、建筑業扣繳義務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執行,建筑業總包方不再是營業稅法定扣繳義務人;
2、建筑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執行。其中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采取預收賬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當天。
3、建筑業納稅人納稅地點、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解繳地點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4、異地提供建筑業勞務未納稅,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補征稅款依據《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
1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商報和經濟導報廣告收入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2號)
文件具體規定:香港商報和經濟導報社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后,凡屬廣告的設計、制作、印刷和發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對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取得的廣告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失效原因:違反上位法規定
處理意見: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劃分依據《實施細則》第四條執行。由于接受條例規定的勞務的單位或個人在中國境內,應征收營業稅。
1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湖南省農村信用社沖減應收未收利息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54號)
文件具體規定:經研究,現對湖南省農村信用社沖減應收未收利息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對湖南省農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從營業額中沖減完畢的部分,準許其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從營業額(僅指貸款利息收入)中減除。
失效原因:調整對象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