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技術企業與高科技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差異
問:先進技術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差異在那裡.其享受的稅收優惠有何不同?
答: 一般來講,先進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在認定方面存在差異。對于先進技術企業,強調的是技術的先進,即采用國際先進和適用的工藝、技術及設備,其產品質量、技術性能均處于國內領先地位的企業;但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則還需符合國家優化產業結構和促進產業發展方向等方面的要求,如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高附加值、節能環保、出口創匯以及利用科技促進社會發展等。
從稅收優惠的角度來講,二者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所得稅方面,但具體適用對象有所不同。我國對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有相應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對于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內外資企業均有相應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先進技術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享受定期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內資企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第四條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在投產經營后,其獲利年度以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開始計算;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其獲利年度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開始計算。”
高新技術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六)款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第六條的相關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經營期限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設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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