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自用舊機動車輛的稅務處理
問:A企業(非舊貨經營企業)現有自用舊機動車需要出售(包括小轎車、卡車、大客車、面包車、四輪車等),以上車輛全部按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且銷售價格全部低于賬面價值。請問上述業務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謝謝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
(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A企業(非舊貨經營企業)現有自用舊機動車需要出售(包括小轎車、卡車、大客車、面包車、四輪車等),以上車輛全部按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且銷售價格全部低于賬面價值,那么售價肯定是低于原值。符合上述規定的是可以免稅的。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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