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福利企業享受增值稅先征后返優惠解讀
射陽縣紙箱廠,成立于1975年7月,經濟性質:集體,職工人數:83人,“四殘”人員35人,生產人員總數66人, “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比例達50%以上,已經民政部門、國稅部門驗收合格,并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證書》,證書編號:321106022,稅號:320924140535728,法人代表:周德高,財務負責人:錢俊。產品名稱:紙制品,因其“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比例達到50%而享受稅收優惠照顧,從04年至05年, 射陽縣紙箱廠實現的30多萬元增值稅全部按政策返還到位。該廠在稅收優惠照顧下實現了快速發展,從04年產值250萬元、實現稅收11.6萬元,發展到2005年的產值300萬元、實現稅收15.9萬元,僅今年1-7月份,射陽縣紙箱廠就實現產值198萬元、稅收9.16萬元。
政策解讀:
1、《國稅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字[1994]155號)文件 :
(一)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返還辦法是: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在每一納稅期滿10日內,如實進行納稅申請,并填開稅票繳納稅款,由縣級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已繳納稅款全部退還給納稅企業。
(二)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企業應先按規定納稅,全年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返還。
(三)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2、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的通知( 蘇國稅函「2003」第449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的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民政福利企業的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調整為由縣級國稅機關按季度審批返還。原江蘇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稅[94]79號)文件中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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