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伙企業主 經營所得繳個稅
國家對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從2000年開始即取消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獨資合伙企業如何享受優惠,操作上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認定
按照現行規定,獨資、合伙企業有四類標準,一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二是依照《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三是依照《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四是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上述四類標準中,第一類比較明確,第三類律師事務所,目前主要是合伙制,個別存在獨資和尚未改制完成的國有性質。對國有性質的仍按企業所得稅管理,其稅后分給個人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和第四類較難認定,在實踐中,對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甄別辨認有一個既簡單又直觀的辦法:根據工商部門的規定,工商營業執照的號碼由13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其中第七位如果是“1”即XXXXXX1XXXXXX,則該營業執照一定是國有企業的,第七位是“2”的一定是私營企業,第七位是“3”的一定是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是私營企業三個類型中的兩個,在工商營業執照的號碼中,第七位肯定是“2”。而私營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按照公司法進行規范的,在它的企業名稱中一定會有“有限責任”字樣。反過來講,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名稱上就一定不存在“有限責任”字樣。因此,甄別辨認的方法是只要工商營業執照號碼第七位是“2”且企業名稱沒有“有限責任”字樣的,一律認定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
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納稅義務及稅基確定
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是企業的主人,企業經營的好壞直接決定他們的收入。根據國務院的規定,企業投資者的經營所得按照“個體戶的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基的來源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即企業利潤(指稅務調整的利潤,不是企業會計利潤,下同),該利潤按照投資者協議規定的分配方法進行分配(沒有協議的平均計算分配),每個投資者分到的份額即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在計算企業利潤可扣除的項目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項規定:
1.成本、費用包括:①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是指獨資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直接材料和發生的商品進價成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差旅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給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工資。②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廣告費、展覽費、銷售服務費用以及其他銷售費用。③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咨詢費、訴訟費、審計費、土地使用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無法收回的賬款(壞賬損失)、業務招待費、繳納的稅金以及其他管理費用。④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中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2.獨資合伙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的養老、醫療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在計算企業利潤前扣除。各類保險費用只允許扣除一次,重復繳納的保險費用不得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的無賠款優待,應作為當期所得,并入當期利潤。
3.獨資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投資者和家庭混用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計算企業利潤前扣除;混用的固定資產,且無法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4.獨資合伙企業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費用及省政府規定項目和標準收取的規費,憑有效憑證扣除。
5.獨資合伙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標準內憑有效憑證或單據據實扣除:全年銷售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收入凈額的5‰;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6.獨資合伙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7.企業每一年度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其中,廣告的概念比較嚴格,而業務宣傳的定義相對較活。
8.投資者本人的工資不允許在計算利潤前扣除,但可扣除每月1600元的費用。企業員工的工資扣除額按企業所得稅稅前工資扣除標準執行,對員工實際取得的工資收入,企業還要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定在實踐中均適用于賬證健全、能如實反映經營成果、核算盈虧的企業,對賬證不健全、無法準確核算經營成果的獨資合伙企業,其經營者的個人所得稅可能被稅務機關按征管法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包括按定額征收、應用應稅所得率計算征收和其他合理方法征收。目前,普遍采用的是按應稅所得率計算,其公式是: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幅度為:工業、商業、交通5%~20%;建筑、房地產7%~20%;飲食服務7%~25%;娛樂業20%~40%;其他行業10%~30%。
繳納方式上,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中,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應當自行申報,合伙企業的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由合伙企業代扣代繳,并將申報表抄送投資者本人。
應注意的問題
1.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前提必須是賬證健全,這些優惠包括計算企業利潤前的項目扣除、企業發生虧損后享受最長5年的虧損彌補等。如果實行核定征收的,根據現行規定,其核定的個人所得稅原則上“應保持原所得稅定額水平”,所有優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2.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2000年開始取消企業所得稅后,其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也無從操作,不能轉嫁到個人所得稅上享受。這些政策包括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的投資抵免、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減免稅優惠等。
3.殘疾人員興辦或參與興辦的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取得的經營所得,允許享受減征(不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而下崗職工興辦或參與興辦的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取得經營所得的,不能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
4.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非企業職工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或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付,視為企業對該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其本人的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潤不并入企業利潤,而直接在投資者間分配后按分紅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5.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納稅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經營期作為納稅年度計算個人所得稅,不需要換算為滿12個月的經營所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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