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出口企業名義出口不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日前發出通知,自下月1日起,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而實質上則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不得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出口企業存在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或者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等七種情況之一,出口企業都不得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如果發現出口企業違規申報退(免)稅,已退(免)稅款將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則不再辦理。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退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并由省級以上(含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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