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的解讀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以房產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而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12月23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明確規定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要交納房產稅。詳細內容如下:
一、凡是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均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
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計稅方式
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至30%)]×1.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至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計算公式與工業用途房產相同。對個人而言,通知規定非營業住房不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因此自住地下室不用交稅。但轉做經營用的,自經營之日起,要征收房產稅。根據通知要求,出租的地下建筑應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從操作層面來講,房主出租自家房屋用于經營,只要是到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都要按租金的12%交房產稅。也就是說,以前出租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可免稅,但以后業主若出租則要交納一定比例的稅金。
一般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多以出租形式租給業主,開發商不必交納任何稅費。但現在開發商需按照租金的12%交稅。有不少業主擔心,開發商是否會將這部分費用轉嫁給業主,抬高地下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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