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開發區稅收優惠匯總之一 ——地區和經營期
我國有很多城市為了增加自身的經濟實力,在城市規劃中劃出了一定范圍的經濟開發區,為了吸引外資,經濟開發區提供了許多優惠條件和優惠政策,國家也下發了相關的政策支持開發區的經濟發展,那么外商投資經濟開發區有哪些優惠政策呢,我們進行了一下匯總。
投資地區的選擇不同,優惠也不同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我國的開發區,除了可以享受普通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外,我國的稅法還對投資經濟開發區的企業給予了特殊的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另外,國家為了支援中西部地區的發展,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中西部地區也給予了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三年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的通知》(國稅發[1999]172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3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本項稅收優惠期間,企業同時被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且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后的稅率不得低于10%。
外資企業經營期長短對稅收優惠的影響
為鼓勵外資企業延長投資期限,加大投資金額,同時也為外資企業持續經營對我國技術引進構成的有利條件,尤其是鼓勵外商進行生產性投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國稅發[1994]209號、國稅發[1995]121號等文件對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規定了減免稅優惠政策,文件中規定
(一)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在5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經營期”,是指從外商投資企業實際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之日起至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
(二)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上述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