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期貨交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解讀
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的稅收征管,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11月9日下發了《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該文件在執行的過程中,由于規定不嚴密,出現了很多問題,所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貨交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60號)。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規定:
一、明確了什么是升水與貼水
所稱升水,是指按照規定的期貨交易規則,所注冊貨物的等級、重量、類別、倉庫位置等相比基準品、基準倉庫為優的,交易所通過升貼水帳戶支付給貨物注冊方的一定差價金額。
所稱貼水,是指按照規定的期貨交易規則,所注冊貨物的等級、重量、類別、倉庫位置等相比基準品、基準倉庫為劣的,交易所通過升貼水帳戶向貨物注冊方收取的一定差價金額。
二、規范了增值稅發票的開具
一般納稅人在商品交易所通過期貨交易銷售貨物的,均可按照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注明貨物的數量和交割結算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規定了升貼水時注冊人和注銷人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在期貨交易中倉單注冊人注冊貨物時發生升水的,在該倉單注銷(即提取貨物退出期貨流通)時,注冊人就升水部分款項向注銷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計提銷項,注銷人憑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進項。反之,發生貼水的,則需要注冊人在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標準倉單注冊升貼水單》或《標準倉單注銷升貼水單》后,按照所注明的升貼水金額向注銷人開具負數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沖減銷項,注銷人憑取得的專用發票調減進項稅額。在此處有兩點提醒納稅人:
?。?)、發生貼水時,一定是注冊人向注銷人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由倉單注銷人向倉單注冊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絕對不允許的。
(2)注冊人一定要將升貼水單留存,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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