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職工繳納保險涉稅政策解讀
根據我國宏觀經濟發展要求和國家的統一部署,各地相繼進行了住房、醫療和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了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為主的保障體系。此外,一些企業從各種因素考慮,會為職工繳納一定數額的補充保險或商業保險。
在此提醒廣大企業,為職工繳納各項保險時需要注意相關的稅務處理及涉稅風險。
一、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涉稅政策
(一)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在企業所得稅前如何扣除
1、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失業保險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法規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國家法規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2、企業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也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明確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3、企業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時,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依據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
(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企業和個人按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超過標準或比例的部分并入個人工薪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按規定比例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帳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67號) ,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稅[2006]10號規定,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涉稅政策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全部屬職工個人所有。
(一)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企業所得稅前如何扣除
1、企業為職工繳納符合國家規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9號)規定,企業按國家統一法規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辦法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可在稅前據實扣除,暫不計入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
2、根據國稅發[2001]39號文件規定,企業超過法規標準交納或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或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一律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3、根據國稅發[2001]39號文件規定,企業按月發給無房職工和停止實物分房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住房補貼資金,可在稅前扣除。
(二)住房公積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住房公積金在月平均工資的12%以內的部分不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6]10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2、住房公積金存入銀行賬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帳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67號) ,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為職工繳納商業保險的涉稅政策
1、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投保的商業保險,不得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 )規定, 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2、企業為員工繳納的商業保險應并入個人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四、新準則對各項保險費用的相關規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五條,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