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簽訂經濟合同的籌劃技巧
建筑施工企業需要簽訂各種經濟合同,由于合同所涉及的價格因素會影響稅負,因此在合同簽訂時應該考慮其條款對稅負的影響。譬如,總分包合同價格的界定,建筑施工費與建筑材料費的區別,土地轉讓合同中有關轉讓辦法,合作建房合同,代建房合同等,都需要仔細斟酌,避免導致不合理的稅現支出。以下試舉兩例:
1.簽訂總分包合同
【例】甲工程承包總公司通過競標,向業主承攬了一項價值2.4億元的建筑安裝工程(其中電梯等設備由業主提供,金額為4000萬元),甲公司又將該工程以1.92億元(不含設備價值4000萬元)的價格分包給乙工程公司施工。甲公司與業主簽訂了工程總承包合同,同時又與乙公司簽訂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在簽訂這兩份合同時,涉稅事項是這樣安排的:由于電梯等設備由業主提供,投標時就明確為4000萬元,因而甲公司與業主簽訂的總承包合同金額為2億元(電梯等設備價值不包括在該合同內),則甲公司節稅額計算如下:節約營業稅=4000×3%=120(萬元);節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20×(7%+3%)=12(萬元);節約印花稅=4000×3‰=12(萬元)。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施工合同金額為1.92億元。甲公司涉稅處理有兩種選擇:一是雙方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即按建筑業征稅,則營業稅=(20000-19200)×3%=24(萬元);另一選擇是簽訂承包合同,則應按服務業征稅,營業稅=(20000-19200)×5%=40(萬元)。顯然按方案一可節稅16萬元。
2.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例】甲施工企業購得土地100畝,價值1000萬元,由于土地手續未完備,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后來情況發生變化,甲施工企業欲轉讓該土地,乙房地產公司與甲施工企業簽訂了土地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轉讓總價款1200萬元,簽訂合同后預付400萬元,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后支付尾款800萬元。由于半年內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乙房地產公司不能進行工程開發,欲按原價轉讓,以期收回預付款400萬元。隨后,乙公司經過籌劃與有購買意向的丙房地產公司談妥相關事宜,具體條款如下:甲施工企業與乙公司簽訂中止原土地轉讓合同執行的協議,并約定由甲施工企業返還乙公司預付款400萬元;甲施工企業與丙公司簽訂土地轉讓合同,金額為1200萬元,并約定由丙公司直接支付乙公司土地預付款400萬元。甲施工企業向丙公司開具委托付款通知書,明確將400萬元轉讓款直接付給乙公司,乙公司通過這番籌劃,比直接與丙公司簽訂轉讓合同,至少可節約營業稅60萬元(1200×5%),節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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