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交易環節的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是目前企業需求較多的納稅服務之一。一個成功的納稅籌劃方案不僅需要考慮服務對象涉及的稅負問題,更需要綜合考慮服務對象的相關方涉稅問題;不僅需要考慮一個交易環節的涉稅問題,更需要綜合考慮多個交易環節問題。
案例:2006年初,香港居民企業吉祥公司用現金出資1200萬元(持股比例為60%),中國居民企業如意公司以現金出資800萬元(持股比例為40%)共同在設立A居民公司,A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2009年12月,A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26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2000萬元、未分配利潤600萬元(2006年到2007年未分配利潤為200萬元;2008年到2009年未分配利潤為400萬元)。A公司成立后一直未進行利潤分配。2010年1月1日,吉祥公司轉讓股權與如意公司,轉讓價款為1580萬元。吉祥公司此筆股權轉讓涉及的稅額為=(1580―1200)×10%=38萬元。
吉祥公司的財務經理,請國內稅務專家張三作納稅籌劃,張三根據現行常用的納稅籌劃思路得出一納稅籌劃方案:A公司先將6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分配按比例分配給吉祥和如意兩股東。如意公司再出資1220萬元購買上述股權。對于吉祥公司而言,收入金額仍為1580萬元(600×60%+1220=1580)。該籌劃方案的涉稅分析如下:
一、香港吉祥公司涉稅分析如下
?。ㄒ唬┓只毓上⒓t利涉及的稅法相關規定
1、非居民企業分回股息紅利應納企業所得稅依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63號)第三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與第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規定可知:上述吉祥公司作為非居民企業收到居民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應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收到股息紅利應納稅所得額的依據
根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63號)第十九條第一款:“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規定可知:吉祥公司應以收入全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3、非居民企業收到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的適用稅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63號)第四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以及第二十七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第九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規定可知:吉祥公司分回股息紅利適用的稅率為10%。
4、對于新舊稅法下不同年度股息紅利征免稅政策
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規定可知:吉祥公司收到2008年1月1日前的未分配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收到2008年1月1日后的股息紅利需依法征企業所得稅。
5、關于協定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63號)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和《關于印發內地和香港避免雙重征稅安排文本并請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國稅函[2006]884號)第十條第一款:“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企業至少25%股份的,為股息總額的5%;在其它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以及《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函〔2009)81號〕第三條:“根據有關稅收協定股息條款規定,凡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中國企業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資本(一般為25%或10%)的,該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稅收協定規定稅率征稅。該對方稅收居民需要享受該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取得股息的該對方稅收居民根據稅收協定規定應限于公司;在該中國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權益和有表決權股份中,該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的比例均符合規定比例;該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規定可知:吉祥公司分回股息紅利可享受5%的稅率優惠。
綜合以上規定:吉祥公司分回股息紅利應納稅金額為:2006年到2007年產生的未分配利潤200萬元免稅;2008年到2009年產生的未分配利潤按5%征稅。
應納稅額為=400×60%×5%=12萬元。
(二)關于股權轉讓所得涉及企業所得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63號)第十九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和《關于加強非居民公司股權轉讓所得公司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一條:“本通知所稱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公司轉讓中國居民公司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公司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和第三條:“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投資企業有未能分配的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規定可知,吉祥公司應納股權轉讓稅款為:(1580―1200―600×60%)×10%=2萬元。
綜上所述,吉祥公司納稅籌劃方案總共涉稅金額為2+12=14萬元;納稅籌劃方案節稅為38-14=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