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建樓換方式節稅1700萬
A企業投資35000萬元建設一大型辦公、住宅綜合樓,其中地價4000萬元,資本化利息3000萬元可明確分攤,并可提供金融機構證明。除綜合樓中的五層留作自用外,其余部分全部對外銷售,約合7000萬元,占總投資的 20%,地價、資本化利息均按此比例分攤。預計銷售收入為39000萬元,發生各種房地產開發如管理、銷售費用等3000萬元(不含已資本化利息)。
A企業準備采用自建然后轉銷售的方式進行,并對銷售和自用兩部分進行分別核算。A企業自建并留作自用的部分不征營業稅,自建后對外銷售的部分,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視同提供應稅勞務,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建筑企業從事建筑、修繕、裝飾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從中可以看出建筑業營業額不含土地價款,因此這時A企業按建筑業的稅負為營業稅(35000-7000—4÷5x4000)x3%=744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744x10%=74.4萬元。對外銷售后獲得營業收入39000萬元,銷售過程中的稅負按財稅[2003]16號關于納稅人銷售土地使用權及不動產的,以全部收入減去為取得該資產的成本后的差額為應納稅營業額的規定。這樣A企業的營業稅為(39000-28000-744-74.4)x5%=509.08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509.08X10%=50.91萬元,印花稅39000x0.5%o=19.5萬元。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按《土地增值稅條例》規定,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外,房地產開發費用中的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只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利息能明確分攤時適用)。同時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A企業的土地增值額為39000-25600-2400-25600 X5%-818.4-559.99-19.5= 8322.11萬元,由于增值額與可扣除項目之比為(8322.11÷30677.89)X100%=27.12%,超過了20%而未達到50%,因此土地增值稅為8322.11x30%=2496.63萬元,A企業集團總稅負為3894.52萬元(不考慮所得稅等)。
如果A企業從接受土地開始,便將土地按比例進行分割,并分別轉入A企業集團和B企業名下,并由B房地產企業負責建設和對外銷售,對外銷售部分所需建設資金由B企業建設自籌,不足部分向金融機構貸款,A企業負責擔保,自用和對外銷售的建造成本各自獨立核算,其他條件均不變的話,那么將大大減輕A企業集團的稅負,這時B企業的稅負為營業稅3900X5%=1950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1950x10%=195萬元,印花稅39000x0.5%o=19.5萬元,土地增值稅按《土地增值稅法實施細則》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可扣除項目可加計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20%,印花稅不得扣除。因此B企業土地增值額為(39000-25600-2400-25600x5%-1950-195-25600x20%)=2455萬元,由于土地增值額未超過可扣除項目金額的20% [(2455+36350)X100%=6.75%],因此B企業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B企業的總稅負為2164.5萬元(不考慮所得稅等),這也是A企業集團在該項目上的總稅負。
通過比較可以知道,A企業集團將該項目先自建然后再部分對外銷售,改為由全資房地產子公司開發并銷售,可以減輕A企業集團稅負1730.02萬元(不考慮所得稅因素),節稅效果非常明顯。從上面例子可以看出,企業集團內部不同企業間由于法定經營范圍和企業資質的不同,同一業務在不同企業間適用的稅收政策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某一業務在開始前,對其進行全面分析和統籌規劃,然后選擇能夠最大限度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同時能帶來最大收益的企業來經營,從而實現企業集團利潤的最大化,不僅十分必要,而且也是完全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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