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費”的使用范圍及相關規定
一、使用范圍
(1)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通常包括:
1.企業內設的職工食堂、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設施,其固定資產折舊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2.企業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周轉房的折舊、租金、維護等支出,以及與職工住房相關的其他補貼和補助。
3.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4.其他以實物和非實物形態支付職工的零星福利支出,如喪葬補助費、撫恤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誤餐費、午餐費或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及救濟費、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節日慰問費、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外費用等。
(2)職工教育經費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3)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開支范圍通常包括:
1、會員活動費。用會費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的費用。如會員活動日郊游活動、聯歡會、參觀、電影、舞會、游園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的費用等。
2、職工活動費。用于職工開展教育、文娛、體育、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等方面的開支。
3、工會業務費。用于履行工會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等方面的費用。
4、事業支出。用于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單位必要的補助支出。
5、其他支出。
二、稅前扣除規定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007年底余額結轉:
(1)財政部《關于實施修訂后的<業財務通則>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中對于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的借貸方處理作了會計處理上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中的“關于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對于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余額提到,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福利費的稅前扣除,一直是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征納雙方的熱點問題,2008年匯算清繳時對“福利費結余”部分如何處理以及福利費的具體扣除辦法,請等待新的稅前扣除辦法進一步明確。
(2)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余額對稅前扣除的影響,截止目前尚未見到明確規定。
2008年提取三費的問題:
(1)新準則不鼓勵企業對職工福利費先提后用,但企業如果有明確的職工福利計劃,即有明確的金額和明確的支付對象范圍,(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計劃,并通過《員工手冊》等方式傳達到各相關員工)則可以計提應付福利費。關鍵還是在于福利費的余額是否符合負債的定義。以前那種提而不用的福利費是不符合負債定義的,新準則下不應繼續。
(2)對于國家有規定計提比例的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企業可以按照規定提取并按規定使用。《企業財務通則》(2006)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也明確了: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并撥繳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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