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新31號文”開出公平、減負、減壓的救命藥方
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和國稅發[2006]31號文件被稱為房地產行業的“新31號”和“原31號”。在金融危機的特殊背景下出臺的“新31號”,似乎透出了更多拯救的意味。
公平:內外資房企所得稅政策統一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產品轉為自用不視同銷售的政策,以前只對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效,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享受,“新31號文”則規定該政策統一向外資企業靠攏。這不僅符合企業所得稅的法理原則,而且對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也是一項新的利好。
由于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很多企業將空置房屋由出售改為長期出租或自營,自己持有物業越來越多。以前,內資企業將空置房屋轉作自用被視同銷售征稅,給企業帶來巨大稅負壓力。
“新31號文”規定開發產品轉為自用不視同銷售,有利于企業在銷售不景氣的時候通過自營、出租等方式消化空置房屋。而原外資房地產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減負:三項預提費用可稅前扣除
“新31號文”規定,開發企業可以預提下述3項費用并在當期稅前扣除。
第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第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第三,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
房地產項目周期長,一般為幾個年度甚至更長,有些成本在企業年度匯算清繳前無法歸集完整,但又是必須發生的。因此,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提相關成本及費用在稅前扣除,是為房地產企業松綁,既能緩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壓力,又能減輕企業稅負,符合房地產行業發展現狀。
減壓:計稅毛利率下調緩解資金壓力
由于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周期長,企業普遍存在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現象。
“新31號文”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與原來規定相比,除經濟適用房外,不同區域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最低預售計稅毛利率普遍下調5個百分點。
計稅毛利率降低,意味著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減少,這對投資規模大、開發建設周期長的房地產開發行業來說,對緩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壓力將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