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優惠政策及審批程序規定
一、保險公司優惠政策
(一)保險公司開展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營業稅政策
政策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對保險公司開展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所謂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是指一年期以上,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保險。
對北京市保險部門開辦的農民合同醫療保險、合同工醫療保險、子女教育金保險也予以免征營業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2號 )
市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的通知(京稅一[1994]22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市保險業具體險種免征營業稅的批復(財稅字[1994]055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市保險業具體險種免征營業稅的批復》的通知(京地稅營[1994]43號)
審批程序規定:此項減免稅不需要經稅務部門審批。
(二) 保險公司開辦的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營業稅政策
政策規定:對保險公司開辦的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所謂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是指保險人向投資人提供的具有死亡、傷殘等高度保障的長期人壽保險業務,保險期滿后,保險人還應向投保人提供投資收益分紅。
文件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保險公司開辦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02號)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保險公司開辦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的通知(京財稅[1997]65號)
審批程序規定:此項減免稅不需要經稅務部門審批。
(三)保險公司從事農牧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營業稅政策
政策規定:對保險公司從事農牧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農牧保險的免稅范圍是: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1993]136號令)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93]財法字第40號)
北京市稅務局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等兩份文件的通知(京稅一[1994]45號)
審批程序規定:此項減免稅不需要經稅務部門審批。
二、外匯管理部門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政策
政策規定:對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匯管理部門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0]78號)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匯管理部門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京財稅[2000]1863號)
審批程序規定:此項減免稅不需要經稅務部門審批。
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營業稅政策
政策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暫免征營業稅。
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 》(京財稅[1998]1234號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04]835號)
審批程序規定:此項減免稅不需要經稅務部門審批。
四、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營業稅政策
政策規定: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文件依據: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承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征稅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財稅[2002]82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承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征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2號)
審批程序規定:此項減免稅不需要經稅務部門審批。
五、社會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營業稅政策
政策規定:對社會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文件依據: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2]242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75號)
審批程序規定:此項減免稅不需要經稅務部門審批。
六、地方商業銀行轉貸用于清償農村合作基金會債務的專項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政策
政策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地方商業銀行轉貸用于清償農村合作基金會債務的專項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文件依據: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專項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京財稅[2000]13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農村合作基金會專項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字[1999]303號)
審批程序規定:此項減免稅不需要經稅務部門審批。
七、專項國債轉貸取得的利息收入營業稅政策
政策規定:對1998年及以后年度專項國債轉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文件依據: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債轉貸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的通知(京財稅[1999]150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債轉貸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20號)
審批程序規定:此項減免稅需要經稅務部門審批,具體程序規定如下:
審批的政策依據: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債轉貸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的通知(京財稅[1999]1505號)
審批權限: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審批
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提交資料:《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申請書》
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營業稅政策
政策規定:凡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37號)規定,申請免稅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名單中所列單位,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北京中關村科技擔保有限公司等10家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企業[2006]563號)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文件依據: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及取消名單的通知的通知(京發改[2007]851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及取消名單的通知 (發改企業[2007]770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地稅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及取消名單的通知(京發改〔2004〕255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及取消名單的通知(發改企業[2004]2284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京地稅營[2005]107號)
審批程序規定:此項減免稅需要經稅務部門審批,具體程序規定如下:
審批的政策依據:
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及取消名單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京發改[2007]851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稅營〔2004〕118 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問題的補充通知(京地稅營[2005]107號)
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及取消名單的通知的通知(京發改〔2004〕2554號)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業〔2003〕143號)
審批權限: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審批
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提交資料:《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申請書》
九、被撤銷金融機構財產用來清償債務營業稅政策
政策規定:對被撤銷金融機構財產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征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文件依據: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3]147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審批程序規定:此項減免稅需要經稅務部門審批,具體程序規定如下:
審批的政策依據: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匯管理部門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的通知(京財稅[2001]1497)
審批權限: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審批
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提交資料:《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申請書》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審批程序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審批規定:此項減免稅不需要經稅務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