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按銷售量的一定比例的返利要求開促銷費的發票是否合規
【問題】
供應商按銷售量的一定比例給我公司的返利要求我們開促銷費的發票是否合規?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
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第二條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供應商按銷售量的一定比例支付給貴公司的返利,不能由貴公司向其開具促銷費的發票,而應由供應商向貴公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