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申報留意四個重要時限
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有著明確的時限要求,如果出口企業逾期申報或在規定的時限內不申報退(免)稅,按照出口退(免)稅不退則征的原則,即使所出口的貨物符合國家政策,其涉及的出口貨物也應當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對此,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業務時,應當嚴格把握時限要求,尤其是關注“30天”、“60天”、“90天”、“210天”4個申報退(免)稅的關鍵時限。
“30天”
?。ㄒ唬┏隹谪浳锿耍猓┒愓J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的規定,出口企業按《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以及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企業,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否則,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出口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準退稅;凡超過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須視同內銷予以征稅。
(二)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的規定,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特別是新成立的外貿出口企業,由于需用稽核信息申報辦理退稅,故應及時付款,取得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貨物報關離境之日起90日內辦理退(免)稅申報。
“60天”
按照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的規定,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后,除另有規定者外,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6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代理出口協議,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用于申報退(免)稅。如果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代理出口企業應在60天內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否則,按照該文件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90天”
(一)“90天”的時限要求之一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收齊出口貨物退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電子數據,并打印出口貨物各種退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外,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同時,按照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出口企業90天的退(免)稅申報期限只是一個總體要求,在具體操作中,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還應注意具體政策差異。
1.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期限的具體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的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未在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每月1日~15日),稅務機關可暫不按有關規定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但生產企業應當在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免、抵、退”稅,如仍未申報的,稅務機關應當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例如,某生產性出口企業2009年3月13日報關出口一批貨物,滿90日,即為6月10日,則該企業最晚應于6月15日前申報“免、抵、退”稅。如果該企業是3月20日報關出口,滿90日,即為6月17日,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結束之日(6月15日),則該企業最晚應在次月即7月15日前申報“免、抵、退”稅。
2.外貿企業“免、退”稅申報期限的具體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150號)第一條的規定,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后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例如,某外貿出口企業2009年3月11日出口一批貨物,滿90天,即為6月8日,則該企業最晚應在當月的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截止之日,即6月15日前申報出口退稅。如果該企業3月25日出口該批貨物,滿90天,即為6月22日,則該企業最晚應在7月15日前申報出口退稅。
?。ǘ?ldquo;90天”的時限要求之二
根據國稅發〔2004〕64號第八條的規定,如果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根據該文件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期限(即“90天”的時限要求之一)內,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
(三)“90天”的時限要求之三
如果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2年內,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即“90天”的時限要求之一)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2.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4.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
5.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6.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210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7號)的規定,對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所述需“90天”之內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6類企業以外的企業,還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21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否則,按照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審核有誤和出口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以上4個重要時限基本概括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業務上最重要的時限要求,出口企業一定要予以重視。只有在既符合基本退(免)稅政策,又符合具體申報時限的基礎上,出口企業才能真正享受到國家的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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